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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gp6yjp5k3    時間: 2018-3-18 07:00 PM     標題: 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

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有一土地是我阿伯的,可是房子卻是我阿祖的,阿祖已過世很久,房子也倒塌一半,
剩下一半聳立著(應該算危樓了吧)。
有打算要重建自宅,但是詢問地方給的答案是:需要將舊屋修復完整,才能過戶,再打掉重建!

這樣太奇怪了吧!請問還有別的辦法嗎?

作者: 安全防護    時間: 2018-4-2 02:08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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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Huusa    時間: 2018-4-15 11:13 PM

試回答您得疑問
1、房子要看有沒有辦理過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,也就是俗稱的「保存登記」:
(1)如果沒有,在地政事務所就沒有所謂登記簿,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就可以可以自行決定拆除建物,因拆除建物屬於事實行為。
(2)如果房子有辦過保存登記,因地政事務所在該宗土地登記簿上已有登記建物,所以就無法在申請建築執照新建建物。
2、上述(2),就要先向建築管理單位(在直轄市是市政府建築管理局、在縣(市)政府是建設處)申請「拆除執照」,剩餘建物拆除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「建物消滅登記」,登記完畢後該宗土地上就無登記建物,成為乾淨素地。
3、成為素地後,就可以檢附相關建築管理圖文,申請「建照執照」,才可以在新建房屋。

希望可以幫到你

作者: leslietw    時間: 2018-4-17 06:49 PM

要辦繼承先.................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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