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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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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gp6yjp5k3
時間:
2018-3-18 07:00 PM
標題:
建物與土地所有人不同
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有一土地是我阿伯的,可是房子卻是我阿祖的,阿祖已過世很久,房子也倒塌一半,
剩下一半聳立著(應該算危樓了吧)。
有打算要重建自宅,但是詢問地方給的答案是:需要將舊屋修復完整,才能過戶,再打掉重建!
這樣太奇怪了吧!請問還有別的辦法嗎?
作者:
安全防護
時間:
2018-4-2 02:08 PM
提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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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Huusa
時間:
2018-4-15 11:13 PM
試回答您得疑問
1、房子要看有沒有辦理過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,也就是俗稱的「保存登記」:
(1)如果沒有,在地政事務所就沒有所謂登記簿,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就可以可以自行決定拆除建物,因拆除建物屬於事實行為。
(2)如果房子有辦過保存登記,因地政事務所在該宗土地登記簿上已有登記建物,所以就無法在申請建築執照新建建物。
2、上述(2),就要先向建築管理單位(在直轄市是市政府建築管理局、在縣(市)政府是建設處)申請「拆除執照」,剩餘建物拆除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「建物消滅登記」,登記完畢後該宗土地上就無登記建物,成為乾淨素地。
3、成為素地後,就可以檢附相關建築管理圖文,申請「建照執照」,才可以在新建房屋。
希望可以幫到你
作者:
leslietw
時間:
2018-4-17 06:49 PM
要辦繼承先.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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